摘要:第三方支付市场界定应从功能、现状和未来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的强监管属性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创新属性,该领域进行市场界定时不可忽略金融行业监管、互联网创新等因素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分析。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相关市场
一、引言
未来几年将进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其中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领域。在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国内电子商城兴起过程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功不可没。应运电子商务而生,如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已远远超越了电子商务的范畴。其在功能上不再仅强调信用担保,而是在支付方便性以及综合性金融服务上不断增强,应用场景不断得到扩充。因此助力电子商务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得以迅速发展。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万亿,同比增速50.3%。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优化、支付场景的丰富以及金融创新的活跃,网上支付业务取得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互联网支付业务也取得了较快增长。预计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22万亿。[1]伴随电子商务以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第三方支付未来有巨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界定的关键词是“互联网”以及“第三方”支付。其界定应从功能、现状和未来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的强监管属性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创新属性,该领域进行市场界定时不可忽略金融行业监管、互联网创新等因素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分析。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第三方支付与传统行业相比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发展变化空间大,随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变革的影响以及银行业监管方向的变化,与第三方支付发生竞争的对象及相关市场都可能会发生较快改变。因此本文的相关市场界定分析具有一定的阶段性。
二、支付市场反垄断调查相关市场界定案例
欧美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有两大对象,信用卡系的Visa、MasterCard以及互联网系的PAYPAL。
1.美国司法部诉Visa、MasterCard违反反垄断法
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指控他们因为“双重控制”和“排他性竞争”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2]
该案中相关产品市场被界定为普通信用卡,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为美国。原因在于,法庭分析认为持卡人因网络服务价格增长而从信用卡转向其他支付方式的可能性很低;两大信用卡公司对发卡行的排他性规则主要针对美国市场。
支持法庭如此界定的具体理由是:一、持卡人对网络交换费的增长不敏感;二、网络交换费的增长可能由商户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承担了;三、即使最后持卡人要承担增长的网络服务费,但由于消费者对使用信用卡具有强烈的偏好,因此持卡人并不会因价格的上涨而拒绝使用信用卡。因为信用卡所具有的消费信贷功能是其他支付方式不能替代的。同时法庭通过价格敏感测试发现,即使网络服务的价格增长超过10%,网络交易量也不会因此下降,因为绝大多数银行无法拥有相同的网络服务系统。四、影响美国市场的许多重要决定是由被告美国地区的董事会做出的,受到影响的持卡人和商户都在美国。[3]
在本案中,法庭主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界定相关市场,即重视消费者的需求替代来划定产品的竞争范围。
2.INFOSTREAM集团诉PAYPAL
年,INFOSTREAM集团在美国圣克拉拉高级法院起诉PayPal(贝宝)[4],后案件被移至加州地区法院审理。原告起诉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违背合同以及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存有欺诈行为。